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部门概况.................... 3
一、部门职责.................................... 3
二、机构设置.................................... 4
第二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4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4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 4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 4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5
十、资产负债公开简表............................ 5
第三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5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5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6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7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0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0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2
十、资产负债决算情况说明....................... 12
十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3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1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21
第一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审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四)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又属于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领导、管理和指导本院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本院调查研究工作,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七)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负责本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九)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照职权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一)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只有部门本级1家预算单位,单位内设有监察科、政治处、行政装备科、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交通审判庭、城区小额债务法庭、执行局、旅游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吉阳人民法庭、天涯人民法庭、崖城人民法庭、海棠湾人民法庭和司法警察大队22个部门。
第二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十、资产负债决算公开简表(见正文附件)。
第三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支总计11,090.25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3152.45万元,下降22.13%。主要原因:2018年年初结转结余数较少。年初结转结余4172.92万元,主要是上年度政法经费结转及经常性项目等项目结余,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4056.42万元,下降49.29%,主要原因是2018年无一次性项目结余及政法经费数额结转较2017年少。年末结转结余3,594.1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结转及上年政法经费结转等项目经费结转结余,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2964.79万元,下降45.2%,主要原因是政法经费等项目经费结余较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917.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546.81万元,占94.64%;其他收入370.52万元,占5.3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749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17.97万元,占49.6%;项目支出3778.13万元,占50.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9337.45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2406.1万元,下降20.49%。主要原因:2018年无一次性项目结余及政法经费数额结转较2017年少。
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2790.46万元,主要是上年度政法经费结转及经常性项目等项目结余,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3112.94万元,下降52.73%,主要原因是项目结余减少。
财政拨款年末结转结余2777.62万元,主要是政法经费及当事人诉讼费等结转结余,较2017年度年末决算数减少1985.65万元,下降41.69%,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结转结余较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559.8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7.51%。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433.47万元,下降6.21%,主要原因是无大额一次性项目经费支出及厉行节约其他项目经费支出较少。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559.8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5774.56万元,占88.0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54.72万元,占3.8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281.36万元,占4.29%;住房保障(类)支出249.18万元,占3.8%。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967.58万元,支出决算为6559.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2.05%。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年初预算为2384.19万元,支出决算为2918.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4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相关工资标准有所提高,及因为业务需要增加相关的日常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
年初预算为1025万元,支出决算为1000.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6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经费开支。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
年初预算为5万元,支出决算为5.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由于年中案件执行需要,增加执行费用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
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03.4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使用三亚市财政局拨付的基建经费支付单位基建项目进度款;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855万元,支出决算为1746.2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4.2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使用年度中下拨的政法经费等项目经费、使用基本户的结转结余资金及使用三亚市财政局年度中拨付的相关项目资金;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252.49万元,支出决算为248.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2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该项资金按规定支出,年末略有剩余;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8.75万元,支出决算为6.6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5.8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度中有遗属人员已经不满足遗属补助领取条件,所以年末该项经费支出较年初预算少;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50.31万元,支出决算为60.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4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该项资金按规定支出,年度中该项资金不足,向海南省财政厅年中追加下达;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年初预算为165.9万元,支出决算为221.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3.3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该项资金按规定支出,年度中该项资金不足,向海南省财政厅年中追加下达;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220.94万元,支出决算为249.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2.7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该项资金按规定支出,年度中该项资金不足,向海南省财政厅年中追加下达;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03.9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176.5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救济费、奖励金。公用经费527.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与2017年度相同。
(二)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与2017年度相同。
(三)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四)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502.2万元,年末结转结余502.2万元。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7.47万元,支出决算为43.51万元,完成预算的91.6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经费开支。
(二)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6.04万元,占13.8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34.75万元,占79.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72万元,占6.2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04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因公出国(境)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
出国培训支出6.04万元,出国培训往返机票费、出国专题培训费用及省外办代办签证等相关费用。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增加6.04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年中参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出国培训。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7.4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7.47万元,主要用于车辆年检、车辆维修维护、购买车辆保险及车辆油料费等相关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增加19.72万元,增长131.2%。主要原因是由于2018年实行异地羁押开庭,用车量增加,所以公务用车运行费也有所增加;以及为解决执行难,执行案件办理用车量加大等原因,公务用车运行费也有所增加。
3.公务接待费支出2.72万元,其中: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增加0.09万元,增长3.42%。主要原因是随着案件量的增多,案件业务交流调研次数也随之增加。
国内接待费支出2.3万元,国内公务接待16批次,接待177人次;主要用于接待国内法院前来考察及调研。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42万元,国(境)外公务接待1批次,接待16人次;主要用于接待德国巴伐利亚州法官代表团赴三亚考察。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
十、资产负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末部门资产总计15027.02万元,负债总计2898.76万元,净资产总计12128.26万元,国有资产总量12128.26万元。
十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单位)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自评项目3个,共涉及资金1773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单位)共组织对“案件审判”、“综合事务”及“政法转移支付资金”3个项目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资金1773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总体绩效评价情况较好,绩效目标基本达到,但仍应更加贴合实际情况,提高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以及加强预算执行力度,优化项目的日常绩效管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资金7496.1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我院整体绩效自评得分为76.73分。我院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工作平稳进行,目标设定明确、预决算信息公开透明、基础信息完善、资金使用合规、认真履行各项部门职责,做出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效益。在职人员控制率为100% ,反映我院严格按照编制要求,对本级财政人员成本控制程度较高。我院2018年度公用经费控制率89.99%%,反映我院对公用经费的使用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和严格压缩机构运行成本,厉行节俭。但在以下方面仍然需要改进:预算编制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化、预算执行力度需要加强,资金利用率需要提高、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完善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需要更加合理化。建议今后编制年初预算时应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注重预算编制的严谨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加强对项目的精细化管理,将项目细化、量化,分解到各责任处室,落实到具体人员,督促单位各处室进行支付进度率的自查工作,按季度对项目进行动态化跟踪管理,切实提高部门的支付进度率。建立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加大对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加大力度全面清理历年项目资金,明确区分出实际已实施完毕但没有确认支出的项目资金、跨年度执行的项目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用途的项目资金等结余资金类型;根据不同的资金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盘活历年结余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一是从制度上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完善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制度;二是强化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能,实行责任追究,保障固定资产的规范化管理。三亚市城郊法院应加强部门绩效目标的设定,科学的应将关键指标明细分解为具体的能够达成目标与工作任务。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案件审判项目自评得分为93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因预算执行情况发生变化及预算编制时未能全面考虑到我院的工作情况,个别项目任务明细预测资金编制较大及个别项目任务明细预测资金年初编制有预算,但实际执行中没有发生支出;二是因对项目实际执行用途了解不够全面,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可操作性不够强,致使绩项目关键指标和绩效目标的设置没能完全体现项目产出和项目成效。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我院将不断提高预算管理人员的预算编制能力,统筹规划问题,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确保各预算项目得到良好的执行。二是我院将不断加强绩效管理水平,从本院实际情况出发,对案件审判项目的各项指标及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目标的设定做到是可量化的,可通过清晰、可衡量的关键指标值予以体现。
综合事务项目自评得分为94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因预算执行情况发生变化及预算编制时未能全面考虑到我院的工作情况,个别项目任务明细预测资金编制较大及个别项目任务明细预测资金年初编制有预算,但实际执行中没有发生支出;二是因对项目实际执行用途了解不够全面,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可操作性不够强,致使绩效目标的设立不够符合实际。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我院将不断提高预算管理人员的预算编制能力,高瞻远瞩,科学预测,不断提高预算的预测能力,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支出,确保各预算项目得到良好执行;二是我院将不断加强绩效管理水平,在设定项目目标时,将关键指标明细分解为具体的达成目标与工作任务,且目标的设定做到是可量化的,可通过清晰、可衡量的关键指标值予以体现。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自评得分为89.85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由于个别项目任务明细预测资金编制过大,造成实际执行中项目任务明细预算资金无法支出。个别项目任务明细预测资金年初编制有预算,但实际执行中没有发生支出;二是由于未能完全从本院实际情况出发,项目关键指标和绩效目标的设置没能完全体现项目产出和项目成效;三是由于我院优先使用了结转资金及其他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资金,造成本项目资金300万元在第四季度突增使用,资金支付进度不均衡。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我院将科学合理的安排预算支出,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确保各预算项目按预测要求支出,确保各预算项目得到执行;二是我院将不断加强绩效管理水平,将关键指标明细分解为具体的达成目标与工作任务,且目标的设定做到是可量化的值,可通过清晰、可衡量的关键指标值予以体现。
|
案件审判-项目绩效自评表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项目实施单位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主管部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
地址 |
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669号 |
邮编 |
572000 |
||||||||||||
|
项目类型 |
经常性项目(√ ) 一次性项目( ) |
||||||||||||||
|
计划投资额 (万元) |
340 |
实际到位资金(万元) |
340 |
实际使用情况 (万元) |
323.16 |
|
|||||||||
|
其中:中央财政 |
|
其中:中央财政 |
|
其中:中央财政 |
|
|
|||||||||
|
省财政 |
340 |
省财政 |
340 |
省财政 |
323.16 |
|
|||||||||
|
市县财政 |
|
市县财政 |
|
市县财政 |
|
|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
|||||||||
|
二、绩效评价指标评分 |
|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
|||||||||
项目决策 |
20 |
项目目标 |
4 |
目标内容 |
4 |
2 |
|
|||||||||
决策过程 |
8 |
决策依据 |
3 |
3 |
|
|||||||||||
决策程序 |
5 |
5 |
|
|||||||||||||
资金分配 |
8 |
分配办法 |
2 |
2 |
|
|||||||||||
分配结果 |
6 |
2 |
|
|||||||||||||
项目管理 |
25 |
资金到位 |
5 |
到位率 |
3 |
3 |
|
|||||||||
到位时效 |
2 |
2 |
|
|||||||||||||
资金管理 |
10 |
资金使用 |
7 |
7 |
|
|||||||||||
财务管理 |
3 |
3 |
|
|||||||||||||
组织实施 |
10 |
组织机构 |
1 |
1 |
|
|||||||||||
管理制度 |
9 |
9 |
|
|||||||||||||
项目绩效 |
55 |
项目产出 |
15 |
产出数量 |
5 |
5 |
|
|||||||||
产出质量 |
4 |
4 |
|
|||||||||||||
产出时效 |
3 |
3 |
|
|||||||||||||
产出成本 |
3 |
3 |
|
|||||||||||||
项目效益 |
40 |
经济效益 |
8 |
8 |
|
|||||||||||
社会效益 |
8 |
8 |
|
|||||||||||||
环境效益 |
8 |
8 |
|
|||||||||||||
可持续影响 |
8 |
8 |
|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8 |
8 |
|
|||||||||||||
总分 |
100 |
|
100 |
|
100 |
94 |
|
|||||||||
评价等次 |
优 |
|
||||||||||||||
|
综合事务-项目绩效自评表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项目实施单位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主管部门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地址 |
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669号 |
邮编 |
572000 |
||||||||||||
|
项目类型 |
经常性项目(√ ) 一次性项目( ) |
||||||||||||||
|
计划投资额 (万元) |
1,020.00 |
实际到位资金(万元) |
1,020.00 |
实际使用情况 (万元) |
1000.81 |
|
|||||||||
|
其中:中央财政 |
|
其中:中央财政 |
|
其中:中央财政 |
|
|
|||||||||
|
省财政 |
1,020.00 |
省财政 |
1,020.00 |
省财政 |
1000.81 |
|
|||||||||
|
市县财政 |
|
市县财政 |
|
市县财政 |
|
|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
|||||||||
|
二、绩效评价指标评分 |
|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
|||||||||
项目决策 |
20 |
项目目标 |
4 |
目标内容 |
4 |
2 |
|
|||||||||
决策过程 |
8 |
决策依据 |
3 |
3 |
|
|||||||||||
决策程序 |
5 |
5 |
|
|||||||||||||
资金分配 |
8 |
分配办法 |
2 |
2 |
|
|||||||||||
分配结果 |
6 |
2 |
|
|||||||||||||
项目管理 |
25 |
资金到位 |
5 |
到位率 |
3 |
3 |
|
|||||||||
到位时效 |
2 |
2 |
|
|||||||||||||
资金管理 |
10 |
资金使用 |
7 |
7 |
|
|||||||||||
财务管理 |
3 |
3 |
|
|||||||||||||
组织实施 |
10 |
组织机构 |
1 |
1 |
|
|||||||||||
管理制度 |
9 |
9 |
|
|||||||||||||
项目绩效 |
55 |
项目产出 |
15 |
产出数量 |
5 |
5 |
|
|||||||||
产出质量 |
4 |
3 |
|
|||||||||||||
产出时效 |
3 |
3 |
|
|||||||||||||
产出成本 |
3 |
3 |
|
|||||||||||||
项目效益 |
40 |
经济效益 |
8 |
8 |
|
|||||||||||
社会效益 |
8 |
8 |
|
|||||||||||||
环境效益 |
8 |
8 |
|
|||||||||||||
可持续影响 |
8 |
8 |
|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8 |
8 |
|
|||||||||||||
总分 |
100 |
|
100 |
|
100 |
93 |
|
|||||||||
评价等次 |
优 |
|
||||||||||||||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自评表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项目实施单位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主管部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
地址 |
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669号 |
邮编 |
572000 |
||||||||||||
|
项目类型 |
经常性项目(√ ) 一次性项目( ) |
||||||||||||||
|
计划投资额 (万元) |
413 |
实际到位资金(万元) |
413 |
实际使用情况 (万元) |
349.51 |
|
|||||||||
|
其中:中央财政 |
|
其中:中央财政 |
|
其中:中央财政 |
|
|
|||||||||
|
省财政 |
413 |
省财政 |
413 |
省财政 |
349.51 |
|
|||||||||
|
市县财政 |
|
市县财政 |
|
市县财政 |
|
|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
|||||||||
|
二、绩效评价指标评分 |
|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
|||||||||
项目决策 |
20 |
项目目标 |
4 |
目标内容 |
4 |
2 |
|
|||||||||
决策过程 |
8 |
决策依据 |
3 |
3 |
|
|||||||||||
决策程序 |
5 |
5 |
|
|||||||||||||
资金分配 |
8 |
分配办法 |
2 |
2 |
|
|||||||||||
分配结果 |
6 |
2 |
|
|||||||||||||
项目管理 |
25 |
资金到位 |
5 |
到位率 |
3 |
3 |
|
|||||||||
到位时效 |
2 |
2 |
|
|||||||||||||
资金管理 |
10 |
资金使用 |
7 |
7 |
|
|||||||||||
财务管理 |
3 |
3 |
|
|||||||||||||
组织实施 |
10 |
组织机构 |
1 |
1 |
|
|||||||||||
管理制度 |
9 |
9 |
|
|||||||||||||
项目绩效 |
55 |
项目产出 |
15 |
产出数量 |
5 |
3.25 |
|
|||||||||
产出质量 |
4 |
2.6 |
|
|||||||||||||
产出时效 |
3 |
2 |
|
|||||||||||||
产出成本 |
3 |
3 |
|
|||||||||||||
项目效益 |
40 |
经济效益 |
8 |
8 |
|
|||||||||||
社会效益 |
8 |
8 |
|
|||||||||||||
环境效益 |
8 |
8 |
|
|||||||||||||
可持续影响 |
8 |
8 |
|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8 |
8 |
|
|||||||||||||
总分 |
100 |
|
100 |
|
100 |
89.85 |
|
|||||||||
评价等次 |
良 |
|
||||||||||||||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单位)机关运行经费527.36万元,比2017年度增加1.44万元,增长0.27%。主要原因是:相关的经费标准有所提高。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36.4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1.6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93.8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10.8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36.4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度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0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本部门占用房屋面积21566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13166平方米,其他(不含构筑物)8400平方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活动的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拥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