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缠诉不休现象常有发生,为防范司法资源不必要浪费和维护已产生既判力案件的权威性,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实现公平和效益两大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该原则在法官在对案件法律关系审查过程中应当得到充分且谨慎的运用。近日,海棠湾人民法庭在审理一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发现原告起诉系“重复起诉”,已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经查明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该案原告张某于1988年与第三人叶某签订《转让承包土地协议书》,约定叶某将其承包位于三亚市林旺农场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橡胶树转让给张某。1993年第三人叶某又就该承包地与被告林某、镇政府、XX农场签订《合同转让书》,将已种植的橡胶树和土地转包给林某。现张某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林某签订的《合同转让书》无效,侵占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另请求确认《转让承包土地协议书》有效并继续履行。经查明,2011年原告张某曾以该涉诉土地侵权为由向本院起诉林某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相应损失,该案经二审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张某与叶某签订的《转让承包土地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张某未取得该涉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就本案而言,张某以确认合同效力为由诉至本院,不论是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或是基于合同效力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均是根据涉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法律事实所提出,先前生效判决中法院已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相关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原告此次诉求实质上系对涉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合同法律关系的重复认定,在存在同一诉讼主体、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已发生请求权竞合,其重复起诉已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审判原则,如若对合同效力和土地权属进行重复认定,将有悖于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海棠湾人民法庭从审判效率和避免作出相互矛盾裁判的角度考量,认为原告就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再兴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予以驳回。
同一法律事实所发生的请求权竞合应受“禁止一案二诉”规则的限制,这是一事不再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同时对于保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权威和稳定司法秩序尤为重要。如一味由当事人针对同一事实反复起诉,容易造成诉累和资源浪费,还可能因审理不当时作出与原有判决相悖的裁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应谨慎、合理地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杜绝一案二诉,便于实现效率保障与正义伸张的二重目标,提升司法权威及当事人对既决裁判的信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