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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拒签合同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发布日期:2015-04-17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随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一种投标责任担保,其旨在约束投标人投标行为,预防因投标人失信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的利益减损。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近日,海棠湾人民法庭针对一起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

经查明,被告XX医院就医疗区卫生隔断供应与安装项目组织招标,并要求投标单位缴纳一定数目的投标保证金,经过三轮竞争谈判,被告选取了报价最低的原告XX公司作为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原告公司向医院出具了《谅解备忘录》,称公司能力无法满足中标项目质量和工期需要,出于工期紧张、付款压力较大、备货和安装难度大等因素不能签订合同特申请作废标处理。被告得知此事后认为原告不守信用出尔反尔,决定扣留原告5万元投标保证金,原告多次请求返还保证金无果后,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该笔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整个招投标活动来看,招标文件及流程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招标方和投标方应严格遵守。作为招标人的被告发出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原告作为投标人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被告确定原告中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此时合同已处在预成立阶段,原告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因自身能力不足以完成中标项目拒绝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给被告造成一定程度上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作为招标方的被告有权拒绝退还原告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故原告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系各类民事法律行为推崇的“帝王条款”,其基础在于保护各成员在经济活动中对他方的合理信赖,如这种信任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那么整个经济活动乃至社会发展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状态中。本案中,投保人中标后未签订合同的行为致使招标人信赖利益丧失,对其后续招标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扣留投标保证金不仅能够直接约束投标人不诚信行为,同时也作为对招标人的一定“补偿”。